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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医院或者丧主应当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并依照传染病防治规定对遗体处理后火化。
  第十六条 殡仪馆应当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条件,确保服务质量。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
  第十七条 按有关规定对应当发放丧葬费、抚恤费的,有关单位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办理。

第三章 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

  第十八条 骨灰可以由死者亲属保存,也可以寄存在骨灰堂,或者葬于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者骨灰深埋。
  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后再行土葬。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墓一般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一般以村为单位建立。
  公墓的建立与管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建造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墓穴占地面积。
  允许土葬的单人遗体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多人的遗体合葬,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用地2平方米。
  安葬两人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3人以上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墓穴的使用时间为20年。逾期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作无主墓穴处理。
  禁止建造永固性墓穴。禁止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墓。
  第二十二条 禁止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跨市、州设立经营性公墓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地等土地上。
  禁止在铁路、公路主干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或者其他坟墓。
  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墓地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清理,通知墓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不留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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