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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0日)修改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4号)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2年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云川
                          2002年3月22日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把殡葬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民政、监察等部门检举、揭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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