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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新疆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全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任何收费性质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第二十六条 新疆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新疆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优先推荐申报中国名牌产品。
  第二十八条 新疆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享受各级政府、部门对名牌产品的扶持政策,优先列入生产、开发、引进、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二十九条 对已获得新疆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推委会”可以暂停或撤销该产品的新疆名牌产品称号。
  第三十条 新疆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新疆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新疆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参与新疆名牌产品评价的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新疆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将予以取消并通报,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新疆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新疆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名牌产品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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