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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订、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和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推委会”确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六条 新疆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推委会”公布开展新疆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新疆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七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新疆名牌产品申请表》(一式四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并按规定日期报当地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 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限期内组织本地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加盖公章(一式三份)统一报送“推委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推委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组织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并据此提出各专业的新疆名牌产品建议名单,秘书处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二十条 “推委会”审议新疆名牌产品采取表决方式,满足以下条件为表决有效:
  (一)必须有“推委会”半数以上委员参加表决;
  (二)参加表决的委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表示同意;
  (三)推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必须参加。
  第二十一条 “推委会”将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15天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的名单再次提交推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审议的产品以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新疆名牌产品”的称号,颁发新疆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疆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半年应重新申报。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新疆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由“推委会”统一规定的新疆名牌产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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