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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新疆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新疆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新疆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区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民区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区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内本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自治区地方标准或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新疆名牌:
  (一)使用国外、区外注册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被地、州(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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