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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新疆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新疆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新疆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我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疆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区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区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并在我区境内生产和经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推委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 新疆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管理、监督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均可申报新疆名牌产品。
  第五条 新疆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缴,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订新疆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对“推委会”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创新疆名牌产品成绩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
  第七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推委会”统一组织实施新疆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和新疆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第八条 “推委会”是由自治区有关社团组织、政府有关部门、部分新闻单位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推委会”秘书处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负责推委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推委会”每年根据工作的需要,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自治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兵团经贸委、有关协会、中介组织、质检机构及技术专家组成,各专业委员会在推委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提出新疆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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