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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办法(2002修正)

  第十六条 财政投入的科技经费,可采取拨款、有偿使用、贴息等使用方式,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热带农业、信息产业、生物医学、临床医学、海洋产业、基金工程、生态环保等科研开发项目;
  (二)促进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公益性的科研开发项目;
  (三)符合产业政策的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及重要科学研究项目;
  (四)重大科技攻关、高新技术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人文科学研究、软科学研究和高科技人才的培养;
  (五)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十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支持的项目由市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评审,择优办理立项。计划部门对纳入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进行检查和监督。财政部门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使用三项费用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行技术合同制和项目承担人负责制,保证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对国有科研单位的科学事业费,实行分类管理。鼓励差额预算的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实行技术、工业、贸易或技术、农业、贸易一体化经营,或发展成为现代科技企业,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引导经费包干使用的社会公益型和农业科研单位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技术服务,逐步实行企业经营管理。
  核减的科学事业费,财政部门应当主要用于科研单位的科技项目前期开发和中间试验,也可作为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周转资金。
  第二十条 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科技发展计划,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配套使用各自掌握的科技资金,并加强管理。企事业单位自筹的科技资金,应集中用于科技开发或配套用于国家、省有关部门下达科技计划项目,并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科技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科技投入统计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定期向市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科技投入的统计数据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拓宽科技资金渠道,增加投入,以及对资金进行科学管理和使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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