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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办法(2002修正)

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办法
 (1999年10月1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确保科学技术的投入(以下简称科技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投入,是指政府及其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金融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对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技服务、科技知识普及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在本市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事业单位投入为主体,金融信贷和各类科技资金为支撑,社会集资、引进外资补充、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使研究开发经费到2005年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2%以上。
  第四条 科技投入坚持以经济发展,优化投向、提高效益的方针;科技经费使用实行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科技投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第六条 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科技经费财政预算的编制工作,监督检查财政所拨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市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行业和省市产业、科技发展政策,负责对本市行业项目进行审查、组织评估论证,确保符合产业政策及科技发展规划。
  第八条 科技投入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费、科技专项经费和其他用于科技的经费;
  (二)国家政策扶持留给企事业单位用于发展科技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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