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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暂行办法》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关于修改〈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法仁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暂行办法》的决定

  经海口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规章名称修改为《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办法》。
  二、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第三条中的“银行信贷为支撑,”修改为“金融信贷和各类科技资金为支撑,”;“使研究开发经费到本世纪末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1.5%”以上。修改为“使研究开发经费到2005年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2%以上。”
  四、新增第七条:“市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行业和省市产业、科技评估论证,确保符合产业政策及科技发展规划。”此后条款顺延。
  五、第七条顺延为第八条。该条款其中新增第(六)项:“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从生产建设发展资金中安排的科技资金;”原条款第(六)项变更为第(七)项。新增第(八)项:“高级科技人员的高科技技术、专利、项目等行之有效的知识投入;”;原条款第(七)项“其他用于科技的资金。”修改为第(九)项“各类科技基金和其他用于科技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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