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关于修改〈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法仁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暂行办法》的决定
经海口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
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规章名称修改为《
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办法》。
二、第一条中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修改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第三条中的“银行信贷为支撑,”修改为“金融信贷和各类科技资金为支撑,”;“使研究开发经费到本世纪末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1.5%”以上。修改为“使研究开发经费到2005年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2%以上。”
四、新增第七条:“市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行业和省市产业、科技评估论证,确保符合产业政策及科技发展规划。”此后条款顺延。
五、第七条顺延为第八条。该条款其中新增第(六)项:“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从生产建设发展资金中安排的科技资金;”原条款第(六)项变更为第(七)项。新增第(八)项:“高级科技人员的高科技技术、专利、项目等行之有效的知识投入;”;原条款第(七)项“其他用于科技的资金。”修改为第(九)项“各类科技基金和其他用于科技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