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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客运车辆司乘人员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18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关于修改〈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陆仁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

  经海口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项中的“对非经营性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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