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港口公用性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五)依法征收港口行政事业性规费;
(六)负责经营港口业务企业的市场准入,维护港口的经营秩序;
(七)负责管理引航工作,检查监督港口安全,维护港口营运秩序;
(八)负责旅客、货物和船舶压港时的协调和组织疏港工作;
(九)负责港口经济统计工作,提供港口信息服务;
(十)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在港口管理和提供服务方面的工作;
(十一)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港口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政府负责组织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编制、修编及实施。
第七条 珠海港总体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港口布局规划,并符合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珠海港各港区规划由港口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批准的珠海港总体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并按规定报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珠海港总体布局规划和各港区规划必须按期修编,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珠海港总体布局规划和各港区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及港口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市政府筹集资金建设港口公用性基础设施;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个人投资建设港口公用性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投资者投资建设的港口经营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投资者或者经营人负责。
第十三条 港口岸线的利用必须坚持统一规划、深水深用、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十四条 在港区内使用岸线、陆域或者水域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和进行其他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报港口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基本建设报批程序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港区水域进行施工活动的,应当经珠海海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在港区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必须符合珠海港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区规划的要求,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