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珠海市港口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1月22日通过,并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1日
珠海市港口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22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管理,促进港口事业发展,发挥珠海港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港口的规则、建设、生产、经营、管理以及其他与商业港口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将港口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港口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国内外经济组织、个人投资相结合。港口业务允许多家经营、公平竞争。
港口投资者、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市政府按照“一城一港一政”的原则设立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港口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实施市政府管理港口的职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港口事业发展规划;
(二)制定港口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港口岸线的管理和港区、规划港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