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4号)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绿化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30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四川省绿化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
四川省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对一切宜林、宜竹、宜草、宜花的地段以及沙化土地因地制宜地种植树竹花草等,保护和扩大土地的绿色植被。”
二、第四条修改为:“绿化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各负其责、分期实施、限期绿化的方针;依靠科学技术,实行分类经营,树竹、灌木、花草相结合,生态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第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制定阶段绿化目标,实行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并严格进行目标考核和奖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绿化委员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绿化工作,对各行各业各部门的绿化活动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林业、农业、畜牧业、水利、建设(园林)、交通、教育、铁路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绿化工作。”
四、第九条修改为:“农村、牧区宜林宜竹宜草的荒山、荒坡、荒地、荒滩、荒原、疏林地和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的空隙地,坡度25度以上的坡耕地,沙化土地,城市现有宜于绿化的土地和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以及公路、铁路、河渠、堤坝沿线、库区周围应纳入绿化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