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企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已取得营业执照;
(二)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产品符合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须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其产品在实际使用中没有出现质量问题;
(四)国家强制执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须有安全认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不予登记备案
(一)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而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属安全认证范围而无产品安全认证的;
(二)国家淘汰和禁止使用的产品。
(三)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四)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五)两次抽验不合格的;
(六)实地调查与所报材料不符的;
第八条 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的基本程序
(一)建设工程材料的供应单位(在沈的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外埠或境外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在沈代理商)填报登记备案申请表并提交登记备案资料;
(二)审核登记备案材料,登录计算机数据库;
(三)定期向社会公布登记备案名录。
第九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产品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产品执行标准;
(三)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安全认证(属国家管理范围内的产品);
(四)有效期内产品抽检检验报告;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代理商的委托代理合同;
(七)境外产品进口商品检验证明;
(八)各种质量认证证书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条 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须继续申请登记备案的,应在有效期满前向登记备案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备案,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的,其登记备案失效。
已取得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单位(或代理商)因破产、歇业或其它原因提前终止经营的,应到市建材应用办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市建委对实行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登记备案资格,并公布其结果。
(一)在登记备案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