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沈阳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建材生产企业:
为了应对“入世”挑战,谋求快速发展,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决定不再对重点工程建筑材料使用实行《准用证》制度,改为对我市建设工程材料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现将《沈阳市建设工程使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3月20日
沈阳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应对入世挑战,借鉴国内部分城市经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杜绝劣质建设工程材料用于建设工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沈阳市建筑材料应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应用办)负责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行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主要是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材料。凡从事本市建设工程的开发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代理经销单位,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将分批进行公布。凡纳入登记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未登记备案的,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五条 工程项目选用建设工程材料,应从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中选用。材料供应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出示《沈阳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证明》,但材料使用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仍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检验规定。
第六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应是产品质量稳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企业有保证其产品质量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质量保证体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