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电信运营企业在维修上述电信网络终端设备时。应选择具有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后的电信网络终端设备应保证质量,以确保全网通信畅通。
第九条 电信网络终端设备的使用者(用户),在设备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应选择具有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没有选择具有维修资质的单位修理的出现问题自负。
第十条 电信网络终端设备维修单位,维修的电信网络终端设备必须是获得信息产业部进网许可的。不得维修没有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上述电信终端设备。
第十一条 维修单位应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电信网络终端设备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并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以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维修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并且具有法人资格。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相关的管理制度并具备一定数量的维修技术人员,有比较完备的物料管理制度。
(二)有专门负责维修质量和处理投诉的人员。负责消费者的投诉并为其妥善解决实际问题。
(三)有详细的维修业务收费清单并明码标价。
(四)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有开展维修业务时,所必备的各种仪器、仪表和专用设备等。其参数和指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五)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发的通信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要求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维修单位申请办理维修资质时;应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写清申请单位的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复印件的背面,加盖维修单位的红色印章及法人代表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三)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复印件)。
(四)企业或公司概况(包括人员、设备及维修所需用的仪器仪表清单、备品备件、车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