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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电信网络终端设备维修资质暂行管理办法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通告
 (2002年3月26日)


  为保证北京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信息产业部11号令《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及相关的规定,现将《电信网络终端设备维修资质暂行管理办法》通告如下,请遵照执行。

          电信网络终端设备维修资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信息产业部11号令《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为加强电信网络终端设备维修市场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在北京地区内从事ISDN的NT、NT1+、ADSL的CPE(MODEM)、专线窄带MODEM等电信网络终端设备维修的单位,实行维修资质认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维修单位,颁发《电信网络终端设备维修资质证书》。
  第三条 各电信运营企业、设备生产商、销售商应选择具有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承担第二条所规定的电信网络终端设备维修服务,生产厂家应将自己授权的维修单位报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电信网络终端设备维修单位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详细等级标准,请至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网站www.bca.gov.cn查询)
  第五条 维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对维修单位的资质进行认证和管理。经审核批准后,统一制作、颁发维修资质等级证书。对获得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从事电信网络终端设备维修服务,应是通信管理局审核批准并核发维修资质证书的单位,没有获得维修资质就自行开展电信网络终端设备维修,因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自己负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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