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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一)宣传、贯彻,执行红十字会法及本办法;
  (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救护;兴建和管理红十字会的备灾救灾设施;
  (三)开展对贫困人群的社会救助活动;
  (四)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救护培训,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五)开展无偿献血和艾滋病预防的宣传、组织工作;开展骨髓造血干细胞捐赠的宣传和捐赠者资料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七)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部署,参加国内外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八)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的事宜;
  (九)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第七条 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规定执行,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使用红十字标志。
  第八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及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九条 以红十字命名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承担人民政府或者红十字会交付的救助任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同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可以开展救助募捐活动,可以在辖区内的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全省性的红十字募捐活动,由省红十字会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红十字会依法建立青海省红十字基金会。
  红十字会接受国内外捐赠的款物用于社会救助,公益事业和红十字事业。
  红十字会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或者个人向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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