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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0日)修改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135号)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月14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代) 张高丽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县以上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设区的市与县(市、区)征收权限的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分区域实行不同的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具体限制标准由省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二)经批准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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