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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区外事礼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5.对来访我区的外国执政党前领导人,前国家元首、副元首,前政府首脑、副首脑和前议长、副议长,一般由访问地负责人和外事部门负责人迎送、陪同活动和便宴招待;必要时,相应安排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副职领导会见和宴请。
  6.政协系统来访的外国重要客人,可根据需要由自治区政府领导和访问地政协负责人迎送、陪同活动、会见和宴请。
  7.上述外事活动可视情况邀请我区民族党派负责人出席。
  (二)对来访我区的外国正、副部级和地方政、副省级客人的礼宾接待
  1.外国党的中央部门和省级地方负责人来访我区,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自治区外事部门负责人迎送和陪同活动,自治区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会见和宴请。
  2.外国中央政府现职的内阁部长来访我区,由自治区外事部门和相应部门负责人迎送和陪同活动,自治区副主席会见和宴请;必要时,由自治区主席会见和宴请。
  3.其他的外国现职正、副部级和地方正、副省级客人来访我区,由相应部门负责人迎送和陪同活动,相应安排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副职领导会见和宴请;必要时,安排相应的正职领导会见和宴请。
  如上述1、2、3项的访问地不在首府,由访问地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迎送、陪同活动、会见和宴请。
  4.与我区结好的外国地方省、州议会或政府领导人来访我区,由自治区外事部门负责人迎送和陪同活动,礼宾待遇可适当提高,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会见和宴请;必要时,安排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礼节性会见。
  5.对中央有关单位和兄弟省(区、市)委托接待的外国正、副部级和地方正、副省级客人,由受委托单位根据委托方的礼宾要求进行安排。
  6.属于我区邀请的前来进行对口交流活动的外国正、副部级和地方正、副省级客人,由邀请单位负责人迎送、陪同活动和宴请;必要时,相应安排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会见和宴请。
  7.外国非现职的正、副部级客人来访我区,由相应部门或访问地负责人迎送、陪同活动、会见和宴请。
  (三)对来我区进行公务活动的国际机构驻华首席代表和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的礼宾接待
  1.对首次来我区进行公务活动的国际机构驻华首席代表和外国驻华大使、总领事,由自治区主席礼节性会见,自治区副主席宴请;必要时,安排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礼节性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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