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
个人评比表彰办法》的通知
(桂办发[2002]7号)
各市(地)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政治部、驻桂空军政治部、武警广西总队政治部、武警水电一总队: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2月11日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更好地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活动每5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表彰的先进集体为200个,先进个人为300人。
第三条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在评选和召开表章大会期间,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以及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人事、民族、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推荐名单;审核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审定表彰大会筹备工作方案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选工作的日常事务。各市(地)、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各驻军单位、武警广西总队也分别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是:在促进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农业、商业、服务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党政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驻桂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