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科研机构管理制度,改革分配办法,实行按岗定酬、按绩取酬、按科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兼职,通过技术入股、参股、股权转让参与二次分配。
科研机构逐步实行现代科研院(所)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实行理事会决策制、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
大力培育农业科技龙头企业,使之逐步成为农业科技创新主体。鼓励和支持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农业科技工作,承担各级政府下达的科技任务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培育农村技术市场,扶持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农村技术市场建设,完善农村技术市场体系。大力发展农业和农村科技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农村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在科技信息、市场信息、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传递指导作用。
(四)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投入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投入新体系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的多渠道农业科技投入新体系,鼓励和吸收企业、个人和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形成稳定的投入新机制,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科技投入严重不足的状况。在今后较长的时间内,各级政府要大幅度增加对农业科技的投入,用于支持农业科研、科技推广和科研成果转化。利用WTO“绿箱”规则,增加农业科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对涉及农业的重大工程项目,包括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大型农田水利工程、种子工程、菜篮子工程等,要在工程项目经费中安排一定的科技专项经费,用于与项目相关的科技工作,经费仍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管理,科技部门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参与工作。农业企业、农业科技企业要将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农业科技创新工作,其费用可全额计入生产成本。加强金融、税收、保险对农业科技的支持,逐步建立农业技术推广的农业保险制度。金融机构要把科技含量高的农产品加工、农业综合开发等作为信贷投入的重点。
(五)营造有利于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政策环境
依法行政,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农业技术创新。进一步贯彻落实《
农业法》、《
农业技术推广法》、《
种子法》、《
渔业法》、《
动物防疫法》、《
水法》、《农作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将农业科技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改革现行科技成果评估制度、奖励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制定成果归属及权益制度、保密制度、技术合同制度以及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技术开发、市场开拓等各个环节的保护制度,明晰科技成果的产权关系,确立规范的农业科技成果有偿使用制度,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和服务的方式参与二次分配。鼓励和支持农业研究机构在转制的基础上,发挥技术优势,组建一批集科、工、贸,产、供、销于一体的农业科技企业或企业集团。对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单位和个人,在政策上给予鼓励,在经济上给予支持。要充分运用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大力吸引国内外科研机构、企业或科技人员到我区以各种方式参与10大农业科技行动,进行农业科技开发和农业高新科技风险创业。对转制为企业的农业科技机构的收入所得及其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农业科研单位通过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涉及的增值税和关税,按《纲要》所规定的政策执行。对在推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自治区颁发的7个科技政策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要依法行政,对那些破坏农业科技工程及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查处。
五、切实加强农业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快农业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