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重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省建设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接受质量问题举报。建设、施工、设计、监理、质检等单位和个人对所负责部分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七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重点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招标方式和初步发包方案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未经核准的,中标结果无效。省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并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
第八条 使用省级财政性投资的重点项目必须锁定概算总投资。使用省级财政性投资的重点项目,由省审批的,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必须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属于国家审批的,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后上报。投资概算一经批准,即作为安排和拨付资金的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突破。
工程招标确定的中标价应作为合同签定价格,并明确作为结算价予以锁定,在合同中应予明确由承包方负责到底,不得追加投资。超概算项目申请追加投资,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查明超概原因,对违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后,项目单位按基建程序完善概算调整手续,方可继续安排资金。
第九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和财务总监制度,确保国家资金安全。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投资概算、建设内容、施工合同、招投标结果等文件资料按工程进度集中支付财政性资金,财务总监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建设过程中执行财经纪律、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建设过程中涉及重大投资变动和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省财政厅作出报告,同时抄送省计委。未经财务总监签名认可,不得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重点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落实有关建设条件,在有关监督制度具体落实之前,不准动工建设。
第十一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必须认真覆行工作职责,由于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省建设厅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监理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对违规监理机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