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1〕113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监督暂行规定》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监督暂行规定

  为提高重点建设项目监督效率,有效保证工程质量和国家资金安全,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规章,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列入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重大项目和年度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省重点项目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商省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查,省人大审议通过。
  第二条 省重点项目的确立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自觉接受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省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以下主要方面进行监督,并视情况进行检查。
  (一)项目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情况;
  (二)勘察、设计、咨询等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深度;
  (三)项目招投标活动开展情况;
  (四)工程监理情况;
  (五)项目工程质量情况;
  (六)项目概算执行情况;
  (七)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
  (八)项目合同执行情况;
  (九)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项目的建设方案和标准执行情况;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审批严格按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部门职责分工进行,政府各职能部门对项目审批过程中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相互监督,各审批部门要定期将重点项目有关审批信息报告省人民政府。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派对项目进行稽察。
  第五条 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必须达到规范、规程规定的深度。重点项目的主要前期工作报告必须由有资质等级的机构编制,并按规定进行评估、审查。咨询、勘察、设计等中介机构必须对所提交的成果负责,并承担经济责任,在实施过程中,因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发生重大变更,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