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屠宰执法队伍建设。
根据市编委批复的市(区)屠宰管理处(所)人员定额,尽快配备屠宰管理执法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按照国家经贸委统一研制的屠宰管理执法制服样式,为在编屠管执法人员配发制服。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六、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一)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商业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二)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违反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由商业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定点屠宰厂(场)隐瞒屠宰数量,逃避税费的,由税务部门依照《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四)定点屠宰厂(场)采取给回扣等手段,垄断市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肉品经营者销售的肉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由工商部门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六)市场开办者不履行食品卫生管理职责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
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处理。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肉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
刑法》的规定处理。
(八)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
刑法》的规定处理。
(九)其他违反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完善对牲畜及其肉品违禁药物和有害残留物质的监控和检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