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市政府深化
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2]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广州市人民政府深化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六日
关于贯彻广州市人民政府深化牲畜屠宰和
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了深化牲畜屠宰管理体制改革和整顿肉品流通市场秩序,根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改革屠宰管理体制。
(一)调整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及申办程序。
凡符合省、市定点牲畜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均可申请开设定点屠宰厂(场)。开设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向市商业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场地使用证、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市商业行政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规划、国土、环保、农业、卫生、公安、技监、工商等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环保要求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定点资格。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置的,报省商业行政部门备案。
2.取得定点资格的屠宰厂(场)竣工后,由市商业行政部门会同环保、农业、卫生、公安、技监、工商、屠管等部门进行验收,符合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和《广州市定点屠宰厂(场)建设规范》要求的,发给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
3.定点屠宰厂(场)取得市工商、农业、卫生、税务等行政部门核发的有关证照后,方可开展牲畜屠宰经营活动。
(二)整顿、规范现有定点屠宰厂(场)。
1.清理整顿现有定点屠宰厂(场),重新审查屠宰厂(场)的屠宰经营资格和生产条件。由商业行政部门牵头,组成商业、卫生、环保、农业、工商、规划、技监、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依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家技监局、建设部《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对市属越秀、东山、荔湾、海珠、白云、天河、芳村、黄埔区(含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所有的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屠宰经营资格。整改期间不得进行屠宰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