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印发
《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 》的通知
(穗字〔2002〕3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
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印发〈省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发〔2000〕15号)及省委组织部最近印发的《市(厅)、县(市、区)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粤组发〔200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委决定对市管干部的提拔任用,全面实行任前公示制。现将《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
2002年2月18日
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充分发扬民主,扩大群众参与程度,加强对干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减少用人失察失误,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有关规定,以及《
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印发〈省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发〔2000〕15号)和省委组织部最近印发的《市(厅)、县(市、区)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粤组字〔200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管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必须坚持公开、民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公示对象。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拟提拔任职的各区、县级市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市管干部。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副局级以上的市管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