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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失效]

  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动物免疫计划和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的动物免疫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预防用生物制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供应。
  动物免疫费用由受益者按国家规定承担。
  第八条 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畜健康的口蹄疫、猪瘟、禽流感、鸡新城疫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对猪肺疫、猪丹毒、猪链球菌、猪伪狂犬病、仔猪副伤寒、牛出败、牛炭疽、禽霍乱、鸡马立克氏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鸭瘟、小鹅瘟、羊痘等动物疫病实施计划免疫。
  第九条 达到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规模化动物饲养场,应对其饲养的动物进行自行免疫。
  其他单位和个人饲养的动物必须接受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的免疫。
  第十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进行免疫后,应当向饲养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出具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动物免疫证》,并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猪、牛、羊等动物实行免疫标识。
  实行自行免疫的饲养场在免疫后,应当报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监测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向动物饲养场出具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动物免疫证》,并按上款规定实行免疫标识。

第三章 动物疫情测报

  第十一条 动物饲养者有责任和义务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时报告疫情,并由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如实填写动物疫情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十二条 规模化动物饲养场必须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所饲养动物进行的防疫监督检查和监测。监测动物疫病的种类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监测过程中发现动物疫情后,除按规定迅速上报外,应当立即对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发布动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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