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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5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3号)


  《湖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国光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包括: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消毒以及动物的防疫条件等。
  本省境内从事动物饲养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储运、冷藏等活动及保存、使用动物源性疫病微生物以及因特殊需要运输动物病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动物及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实行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制,动物防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
  乡镇畜牧兽医站在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指导下,具体实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乡镇畜牧兽医站设动物防疫员。动物防疫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取得《动物防疫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动物防疫活动。规模化饲养场的动物防疫人员也应取得《动物防疫员资格证》。

第二章 动物疫病免疫

  第六条 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全省的动物免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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