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机关要制定出机关内部的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规定追究什么、追究谁、谁来追究、如何追究等内容,要从制度、机制上准确及时、宽严得当地惩处违规违纪行为,真正把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一)明确规定需要责任追究的过失行为或违纪行为。要根据行政审批的程序性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哪些行为是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过失行为或违纪行为。要对负有审批责任、监督责任及审批后监督管理责任的各个方面可能出现的过失行为或违纪行为做出明确规定。要明确规定直接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要明确规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二)建立实施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制度。要明确监督部门和监督岗位,并明确其监督部门和监督岗位的监督责任;要赋予监督部门和监督岗位与履行职责相应的监督权力,以及其责任追究办法。
要加强审批过程中下一环节对上一环节的岗位监督,加强机关内部上一级领导对下一级领导的层级监督,加强人事部门对业务部门的考核监督,加强监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同时要接受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要根据不同审批事项的重要程度相应规定不同的监督检查措施。要明确规定每个审批事项经审定后原件回复申请人,复制件报上一级监督检查。上一级负有监督责任,应按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对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逐件检查,也可以抽查,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则按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派驻监察机构要把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作为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每年必须对重要的审批事项制定出立项检查计划,有计划地开展立项检查;同时受理群众投诉。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拓宽投诉举报渠道,维护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三)明确责任追究的具体方法。根据责任人过错过失行为的性质不同以及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追究办法。主要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追偿、调离岗位、停职、责令引咎辞职、行政告诫、纪律处分等。要把责任追究与考核国家公务员执行纪律相结合。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方面的纪律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起草,报市政府批准后,各行政机关认真执行。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步骤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较复杂、工作难度大;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涉及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机制,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并取得实效,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专项工作组,由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各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行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协调,各部门的法制、人事和监察有关人员参与。
按照本市统一部署,各行政机关要在12月底前制定出本部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连同本部门相应的公示内容以及审批表,经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并报市政府审定。各部门的具体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于2002年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作为政府部门审批工作的操作执行依据和考核监督责任追究的依据,也是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和接受社会监督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