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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

  三、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
  基本要求: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要根据审批工作的实际需要,并考虑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上审批的客观要求。市政府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决定的新的程序规定必须得到体现。
  主要内容:要规定每个审批事项的审批环节,规定每个环节的审批标准或条件、责任、权限、时限等。
  (一)规范每个审批事项的每个审批环节。要根据审批事项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审批事项重要或复杂程度的不同,对本部门的每个审批事项分为简单、一般和特殊的程序性规定。对那些标准明确、条件简单的审批事项,执行“简易程序”,只一人受理并审定;对于一般的审批事项,执行“一般程序”,经过受理、审定,或受理、审核、审定这样两个或三个环节;对于涉及公共安全、有限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经营、涉外领域及其他领域的较重大、复杂的审批事项,执行“特殊程序”,在受理、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其特殊性不同,需要相应增加集体讨论、听证会、检测验收、实地核查等不同的形式,最后再予以审定。
  (二)规定每个审批环节的标准、责任、权限、时限等要素。要按审批程序中的受理、审核或集体讨论或听证会或检测验收或实地核查、审定等审批环节,规定相应不同的标准、条件、责任、权限、时限。
  要规定每个环节的审批标准,包括受理标准、审核标准、检测或实地核查标准、审定标准等。其中,受理标准是最基本的标准,应当是行政机关依法确定的标准或条件,其他的审核、集体讨论或听证会或检测验收或实地核查、审定等环节都是对受理所规定的标准或条件的真实性、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优劣性进行分析、鉴别、确认,不得在受理标准之外另附加条件。
  要规定每个环节的审批责任即审批岗位的具体职责,以及审批的对象、范围、规模,要责任到人。
  要规定每个环节的审批权限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职权,以及相应可采取的措施。要依照法定授权的原则规定相应的权限。
  要规定每个环节的时限。每个审批事项要有总的时限,要把审批事项的总时限分配到不同审批环节,各个环节时限之和不得超过总时限。
  为有利于监督检查,各行政机关应根据行政审批的程序性规定制定出实际审批过程中使用的审批表、一次性告知文书处理单等,审批表应明确规定每个环节的收件时间、移交时间、处理意见和责任人签字等内容。
  四、制定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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