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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

  二、 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主要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审批程序有法律规定的,要加以细化,便于实际操作;没有法定程序的,要从实际出发,依法合理制定。审批条件和标准必须依法明确规定,有多少就规定多少,不得有不确定的内容。法律条款对审批条件和标准规定原则性较强的,行政机关必须结合实际加以明确,但不能超出该审批事项所必需的合理限度。依法规定并公开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不得随意增加其他条件或限制。
  (二)精简效能原则。完善的审批程序是正确、合理行使审批权的保证。要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和岗位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和改善管理,强化服务,提高效率。要根据审批事项的重要程度、审批的难易程度和权限的大小,确定审批程序的繁简。审批程序繁简必须方便当事人,并规定合理时限。要改进审批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互联审批、主办部门负责制等,提高工作效率。
  (三)权责统一原则。要实行审批责任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及审批人审批权时,规定其相应的审批责任,明确行政审批每一环节的权限和责任,做到责任到岗,权责一致。对于审批事项审批后的监督也要实行监督责任制,明确规定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赋予监督部门和人员依法监督权,并规定其相应的监督责任。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公开透明原则。要从本部门的实际和审批事项的特点出发,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要让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对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但需要择优审批的,应当在程序中规定以集体讨论、听证会、招标投标、拍卖等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选择,不能由个人擅自决定,搞“暗箱操作”。除按国家保密规定应予保密的内容外,行政审批的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包括所有涉及审批所必需的申请条件或材料、受理部门、收费标准及其他程序性规定等,都应当在办公地点、政府网站上公开。对外公开的内容要与审批制度规定和实际的审批办法保持一致性。凡是公开的,必须严格执行;凡是未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不得在审批过程中随意解释或另外附加条件。
  (五)监督制衡原则。要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行政审批的监督制衡机制。要赋予监督相应的权力,有效地制约审批权力的行使;要区分具体的审批责任和对审批行为的监督责任,在监督审批之间形成科学的制衡关系;既要使各方监督有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形成系统的、有机的整体,形成合力。要真正体现有审批则有监督,有过失或过错则有追究。要把责任追究纳入监督制衡机制之中并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加以规范。责任追究要与国家公务员考核相结合,与执纪监督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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