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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
 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0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意见
           (市监察局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会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本市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下一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重点是:各行政机关在继续贯彻落实好各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建立权力与监督的制衡机制,实现审批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为保证顺利实现这一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要求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搞好行政审批制度化建设,是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十五届六中全会及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机关作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新形势的重要举措。自去年年初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本市大力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减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简化审批程序的制度创新,改进行政审批方式,推行“一站式办公”、互联审批、全日制对外办公、电子政务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有一定的制度基础,但比较薄弱或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审批程序的设置上,从行政机关自身角度考虑多,为当事人考虑少;审批条件和标准不够具体、明确,有的用语含糊,随意设定附加条件;审批权限习惯于依行政层级设定,层层经手审批,却没有相应的责任规定;审批程序普遍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有效的责任追究办法等等,严重影响政府职能和机关作风的转变,影响投资环境的改善,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加入WTO之后,加强行政审批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规范行政行为,依法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已经成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国家公务员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责任和义务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合理合法、简便规范、科学严谨的行政审批程序及其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确保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推进行政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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