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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意见

  3.加强城市节水、治污和污水利用工作,通过多种节水措施,实现工业、商业、服务业用水负增长,居民用水零增长。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污水资源化再利用工程,使80%的城市污水得到有效再利用,居住小区和集中建筑区要加强建设中水设施,缓解水资源短缺矛盾。
  4.整治城市河道,增加清洁水量和污水处理后回灌河道水量,恢复城市河道观赏和工业供水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增加水面面积,减少城市热岛效应。
  5.积极组织建设雨水入渗工程,通过收集屋顶雨水,采取雨水入渗措施,增加城区雨水入渗量。推广使用透水性地砖,减少土地硬化面积,逐步改造道路系统,使道路高于两侧绿地,便于回灌地下水。
  6.严格控制城区建设规模和人口总量,发展城市边缘集团、住宅小区和工业小区,疏散城区工业企业和人口,减轻环境压力。
  四、加强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措施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领导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协作与密切配合,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宣传和科研、监测的支持。主要措施是:
  (一)加强领导,建立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建立本市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配合工作。联席会成员单位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各单位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在市环保局设立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事务。
  由市环保局会同计划、规划、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组成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拟建立的生态功能保护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和生态环境薄弱地区,划定禁采区、禁垦区、禁伐区等进行评审,并报市政府批准。
  (二)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法。
  加大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宣传力度,抓紧健全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体系以及相应标准与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北京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北京市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使本市的生态农业建设、农业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执行生态、环境、资源法规、规章情况的监察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表彰先进,揭露批评破坏生态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编制《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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