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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意见

  三是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采取保护性恢复措施,实行严格保护下的适度利用。停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生产建设活动和其它人为破坏活动,停止一切严重污染环境的工程项目;严格控制区内人口增长,已超出承载能力的应采取必要的移民措施;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走生态经济型发展道路;对于已经造成破坏的生态系统,必须采取补救措施,进行重建和恢复。
  2.加强重点资源开发区的生态环境保护。
  一是加强对水、土地、森林、草场、矿产、水产渔业、生物物种和旅游等重点资源的环境管理。各种资源的开发要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发生。
  二是做好各类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规划,按照各自然资源可供给量研究确定资源的分配量,合理安排生态用水和生态用地。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划定禁采区、禁垦区、禁伐区等。
  三是对各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要依法履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特别要加强对交通、能源、水利、旅游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对建设线路和施工场地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因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开发者必须限期恢复。资源开发重点建设项目,要编报水土保护方案,落实“三同时”制度,否则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四是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坚持开源、节流、治污并重,停止新上高耗水项目,逐步调整高耗水产业,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生态用水和改善水环境。
  五是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生态用地保护,冻结征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地、林地、湿地。
  六是矿产资源的开发要防止生态破坏和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以及河道、公路两侧采矿。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风沙口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区域采矿、取土。已批准开采的采矿点,要同步做好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工作。已停止采矿或关闭的矿山、坑口必须及时做好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工作。
  七是森林资源的生态保护要依据其功能区别对待,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最大限度地保护好森林的生态效益。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区实行退耕还林还草,休养生息。保护好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护林、防风固沙林等生态效益林。搞好中幼林的抚育管理,提高林分质量。坚决制止毁林毁草,开垦耕地,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限期退耕还林还草。
  八是生物物种资源的开发应在保护物种多样性和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依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杀、采集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活动;严格限制捕杀、采集和销售益虫、益鸟、益兽;鼓励野生动植物的驯养、繁育。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建立转基因生物活体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对引进外来物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加强进口检疫工作,防止有害物种进入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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