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0)(发布日期:2010年4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36号)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柴松岳 2001年12月7日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三)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
(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五)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
财政、经贸、建设、审计、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六条 对在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省、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