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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01〕3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公安部第61号令发布,从2002年5月1日起实行。该《规定》的发布,为深入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进一步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规范单位消防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促进全社会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为此,我市决定从现在起到明年4月底,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宣传贯彻《规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规定》的发布实施,是全面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法制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并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为张桂芳副市长,市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等单位领导参加,在市公安消防局设立办公室,具体指导全市宣传贯彻工作的开展。各区、县级市和各单位也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组织机构,由各区、县级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同时,要周密部署,科学安排,保证宣传贯彻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宣传贯彻工作原则上分三个阶段进行,2001年12月25日至2002年1月5日,主要进行宣传发动;1月6日至2月底,调查摸底,确定重点单位;3月1日至4月底,主要是落实《规定》各项要求。
  二、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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