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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通知

  (一)坚持“三同步”和“三统一”的方针,即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重大经济和社会活动要科学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从源头上治理污染,避免走“先行染,后治理”的老路。
  (三)坚持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保证重大经济活动的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又要充分考虑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四)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做到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当开发项目与保护环境发生矛盾时,要坚持保护环境优先。
  (五)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并使其与经济发展速度相协调。
  (六)坚持依法管理环境的原则,把环境法制建设作为地方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健全和完善地方性环境法规和规章,做到有法可依。 
  三、坚持和健全环境与发展综台决策各项规章制度
  (一)坚持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经济、社会和环境以及技术等方面全面论证重大决策的可行性,使其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二)坚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和“三同时”制度,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坚决实行一票否决。经批准建设的项目要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三)建立环境与发展决策咨询制度,把环境保护专家参与决策作为完善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的重要内容,组织有关专家对重大决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保重大决策的科学性。
  (四)建立环境与发展公众参与制度,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决策,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使决策更加符合广大群众的利益。
  (五)建立部门联合会审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及环境与发展的重大决策进行会审,协调和处理好环境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重大决策在政策和法律依据等方面的准确性。
  (六)建立环境科技开发与成果推广制度,围绕环境与发展的重大课题,组织科技攻关和成果推广,促进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的发展。
  (七)建立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第一责任人制度,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与建设、环境功能区达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等目标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健全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八)建立重大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作为上级对下级实施检查和监督的重要内容,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舆论界的监督。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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