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通知
(吉政发(2001)29号 )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完成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生态省建设的各项宏伟目标,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省政府要求在全省各级政府中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一、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建设生态省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全省环境与资源保护得到了很大加强,局部区域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有些生态环境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目前,我省正面临着建设生态省和推进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艰巨任务,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必须进一步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就是以发展为主题,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把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结合起来,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统筹规划,全面安排,合理布局,综合平衡,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方针的重要措施,是实现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立足当代、造福子孙的长远目标出发,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重要意义,在工作实践中努力掌握和自觉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进一步完善领导班子的决策机制,从组织上和制度上确保各项经济、社会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范畴和基本原则
根据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实际,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范畴包括:制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针和发展战略;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制定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经济技术政策;进行区域开发、流域开发以及城乡建设和开发区建设;推广应用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制定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重大项目;其他可能对环境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
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要坚持以下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