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送事项
纳税人应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需审核、报备的有关事项(包括经营期内主管税务机批复有关事项的批件),如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等。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有关审核、报备事项,承担有关文件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退税
纳税人发生《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退税情况,应及时提交有关申请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受理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应及时予以核实并按规定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季度(或月份)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六、税务代理有关规定
纳税人不能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可通过税务代理,从而达到税务机关规定的自行申报纳税要求。纳税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委托有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纳税,双方应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明确代理与被代理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如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情况不实以及中介机构虚假代理的,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处罚。
七、关于税务部门汇算清缴工作要求
(一)市地税局的职责
市局对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和统一部署,12月初完成全局部署工作,明确具有普遍性的政策及征管业务问题,强化税基管理,指导、协调、总结各区县局、分局汇算清缴工作。
(二)各区、县地税局、分局的职责
按市局统一部署的工作要求,抓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具体布置和落实,汇算清缴企业多的分局应成立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并由主管局长专门负责,协调局内各部门工作,提高干部政治业务素质,落实内部培训,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有关业务文件,指导税务所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培训、辅导、宣传、受理申报、税款征收、案头稽核和检查以及本单位汇算清缴总结工作;随时跟踪反馈汇算清缴期间分阶段情况和问题。
(三)受理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受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税务所对申报资料进行迟报催缴和更正重报管理,不合格的申报应及时通知纳税人限期补正或更正重报,要跟踪纳税人申报后的税款缴库情况,做好申报资料的统计工作。
(四)对未申报的处理
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所要调查核实和进行迟报催缴,继续清理税源户。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申报、拒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要严格按《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