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和
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1]59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01年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工作,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0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2001年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汇算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如下:
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按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经主管税务机关鉴定为不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二、企业汇算清缴依照执行的政策规定: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