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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和


       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1]59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01年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工作,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0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2001年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汇算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如下:
  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按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经主管税务机关鉴定为不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二、企业汇算清缴依照执行的政策规定: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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