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所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严禁非法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以及无证或越级承接工程业务等违法行为。对有上述违法行为或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要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资质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和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要责令其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情节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当前,要按照建设部的部署,认真抓好资质就位工作,通过资质就位优化行业组织结构,切实形成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分)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的企业格局,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工程总分包体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对在本市从事建筑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建筑企业(含非本市企业),要建立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要将其经营业绩、不良经营行为(主要是建设部令第87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所列的十种行为)和违法行为等情况记入管理档案,以此作为考核企业资质和年度检验的重要依据。
六、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
加强对本市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重点依法监督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问题。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在装饰装修施工中,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防止环境污染的规定,控制粉尘、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要依据有关标准,禁止在装饰装修工程上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要执行本市《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京建法〔2001〕616号),提倡在开发商品住宅时,将家居装修连同住宅主体结构一体设计、施工到位后销售;提倡将监理机制引入家装市场。
七、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技术法规,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要加强对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有关强制性标准,落实各自的工程质量责任,防止因片面追求低造价和抢工期而降低工程质量。严禁粗制滥造和偷工减料等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及有关建设规范,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努力消除事故隐患,认真治理扬尘和噪声等污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各项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依法处罚违反相关规定的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不仅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还应追究其上级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