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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企业组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找门路,承包租赁开发荒山、荒水、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可按照承租合同规定的目标、用途、自主开发经营,享有承租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规定的财产所有权。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土地等有关部门批准,可减免土地使用费;自有收入之日起,3年内免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加强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制定的促进就业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情况的督促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起牵头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业务分工,恪尽职守,建立健全落实就业优惠政策的具体程序和手续,抓好本部门优惠政策的落实。要建立监督机制,把政策交给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扎实深入地搞好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援助行动
  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以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为出发点,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要加快劳动力供求信息计算机网络建设,实行计算机信息网络操作,广泛收集各类用工信息,建立用工和求职信息库,实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分析发布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视财力可能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电信部门要在传输线路、开设网站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要以加强基层就业服务组织建设为重点,尽快形成省、市州、县(市、区)、镇(街、乡)四级就业服务网络。加强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工作,加强职业指导员队伍建设,对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进行有效的职业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选择当地有需求、且适合下岗职工从事的职业工种。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有技能培训要求的下岗职工,出中心前至少得到一次减免费培训机会。培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根据实际培训情况予以安排。
  各级政府要把开展下岗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援助行动,作为2001年下半年乃至2002年、2003年两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有操作性的援助方案,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协同动作,落实对协议期满将出中心或已出中心但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提供的再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技能培训、社会保险接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生活保障等全方位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援助,帮助他们解决好出中心和再就业面临的实际困难,把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援助行动抓出成效。
  五、加强领导,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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