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出中心、有再就业要求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发给《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卡》,继续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3年。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国有企业出中心下岗职工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或者从事个体经营(娱乐业和高消费性经营的行业除外),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只收取成本费,从批准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收入所得税,3年内免除一切行政性收费。
实行政府出资创造和购买就业岗位的办法。凡由政府出资兴办的公用事业创造的就业岗位和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的临时性工勤人员,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安排再就业确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今后,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国有亏损企业下岗职工(含在中心和协议期满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每招1人支付1000元的安置补助费。所需经费,从本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鼓励国有企业扩大生产门路,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企业为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下岗职工而新办的第三产业及其他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视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恢复生产、扩大生产规模或开发新的生产经营项目都要优先招用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并与其解除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职工的工龄和社会保险关系连续计算。
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凡当年新办的企业,招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含国有企业由就业转失业,并在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下同)占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企业,经县级以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开办之日起,免征所得税3年;凡当年新办的企业,招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不足60%的企业,免征所得税2年;凡当年新办的企业,招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从业总数10%以上、不足30%的,免征所得税1年。
凡组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本人从事为老年人、残疾人、幼少儿、婚姻、殡葬服务及社区便民服务等社区服务项目,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各种行政性收费;组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本人从事市容环境建设中的公益性劳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劳务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的,要简化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收入所得税及各种行政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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