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列入拟破产计划的企业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森工企业,协议期满出中心的下岗职工,由原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妥善安置。
二、广开门路,多渠道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
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就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多渠道开辟就业门路,为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通过政府投资经济项目拉动就业岗位的增加,凡经政府审定的经济发展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及选择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其带来的就业效应,同样的投入和经济效益,要优先考虑和确定能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的项目、方案。要围绕优先发展高新技术、汽车、电子、化工、医药、绿色食品等优势产业,积极调整就业结构,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加快发展中小企业,在发展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同时,特别注意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就业。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进程中,要把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列入企业改革总体方案,通过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和市场竞争能力,扩大生产规模,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煤炭、森工等行业,要积极发展接续和替代产业,依托资源优势搞好深加工,同时,要走出矿区和林区,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切实解决就业难的问题。
把发展第三产业和社区就业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向。要在大力发展商业、饮食业、旅游业和家庭服务业的同时,积极发展信息、金融、保险、会计、咨询、法律、保安等现代服务业,开辟新的就业空间。扩大社区就业,鼓励发展社区物业服务、饮食服务、家政服务、保健服务和文化娱乐服务业。各有关部门对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在社区内开办的便民餐饮、家庭厨房、食杂店、学生餐桌、幼儿园、老年公寓等社区服务网点,从事为老年人、残疾人、幼少儿、婚姻、殡葬服务等社区服务项目,都要给予支持、提供方便。
推广灵活的就业方式,实行非全日制、小时工、弹性工作时间、家庭用工等多种用工形式,拓宽就业领域。要支持和引导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股份合作制经济,扩大就业总量。有条件的地方和行业,要鼓励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到农村从事农、林、牧、渔业或领办、创办乡镇企业,创造就业岗位。
通过建立就业登录制度,加强对外来就业人员的调控,合理置换一批就业岗位。要把劳务输出作为扩大城镇就业的重要渠道,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扶持力度,开拓省外、境外的劳动力市场。
三、加强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