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起,国有企业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裁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有关规定出中心。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未满的下岗职工,要解除劳动合同;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届满的职工(不含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要终止劳动合同。对出中心的下岗职工,企业原则上应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级政府要结合企业和下岗职工实际,按照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保持稳定的原则,积极探索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有关政策措施,采取内部退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和开辟新的就业渠道等多种措施,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平稳出中心。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出中心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本人要求自费续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可以与其签订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按规定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有困难的企业要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分开处理的原则,在解除或终止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集资款等债务,要按照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企业依靠自身能力负责偿还。一次性集中支付有困难的,在与下岗职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采取分期支付的形式。同时允许用非现金形式支付。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与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改变。
企业在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关系之前,应将企业和职工个人所欠缴的养老、失业等项保险费一次性结清。对确无能力一次性结清而使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受阻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允许企业制定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含失业保险费)计划,分期补缴。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人员,不能中断社会保险关系,并鼓励续保。具体办法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分流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力字〔199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为职工协议代缴社会保险费、分期补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并进入破产程序时,应从企业财产处置所得中优先代缴或补缴社会保险费。
由于各种原因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后,暂时未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对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各地要将其作为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援助行动的重点对象,发给《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卡》,继续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对省部级以上劳模,要在就业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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