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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1%由各单位从行政经费中提取的奖励基金;
  (二)行政执法过程中,各种罚没收入(按每案罚没收入额10%以内掌握)用于奖励有功人员的奖金;
  (三)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种专项奖励的经费;
  (四)动用本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开展奖励活动的经费。
  第十九条 行政奖励本着分级奖励、谁表彰谁出钱的原则。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项目,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和承办部门多方筹措解决,其他奖励的奖金来源根据审批权限,原则上由授奖部门自行解决。省级奖励活动所需的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和奖杯等由省人事厅代省政府统一制发,省财政核拨经费。

第七章 纪律

  第二十条 获奖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节给予部门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错误事实的;
  (三)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四)获奖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撤销行政奖励由原申报奖励的部门提出,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必要时,审批机关可直接撤销其给予的行政奖励。
  第二十二条 获奖集体和个人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收回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区别情况,给予主办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撤销其奖励;情节严重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一)未经批准而开展奖励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而动用奖励经费或者乱发奖金的;
  (三)未经批准而动用行政事业费用于奖励活动的;
  (四)擅自扩大奖励范围、提高待遇和奖励标准的;
  (五)奖励活动造成铺张浪费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此前有关行政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事业单位的集体、个人的奖励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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