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条 行政奖励应面向基层,向工作、生产第一线倾斜,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奖励要从严掌握。根据各种奖励的范围、条件、名额,各级领导干部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审批权限。
(一)嘉奖、记三等功,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县(市、区)及以上政府或市州(含市州)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审批。
(二)记二等功,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市州(含市州)以上政府或省政府工作部门审批。
(三)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经省人事厅审核后,由省政府审批。
(四)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级政府工作部门自行组织进行,评选结果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五)全省系统奖励,由省人事厅审批并会同主办部门联合部署和表彰。
(六)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奖励,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发文表彰。
(七)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专项奖励,奖励方案经省人事厅审核,由省政府审批,省政府发文表彰或授权主办部门代省政府发文表彰。
(八)各级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政府领导人员的奖励,须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九)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按干部管理权限,须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由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行政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各级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向上级政府或工作部门推荐奖励对象时,均须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方可上报。
第十二条 实行奖励工作计划申报制度。
(一)凡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行政奖励活动,必须于上一年12月底前向省人事厅申报奖励计划,由省人事厅综合协调或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不准自立名目开展任何行政奖励活动。
(二)申报行政奖励计划的内容包括:
主办部门;奖励的理由、依据;奖项、种类;授奖规格;评选范围、名额、比例;奖励经费的来源和奖励形式等。
(三)因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需要随时进行奖励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