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01]3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行政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全省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为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奖励应遵循奖不虚设、奖不虚施和按功行奖的原则;公开、公正和群众认可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 奖励的项目和种类
第四条 行政奖励项目分为定期奖励、不定期奖励和专项奖励。
(一)定期奖励,是指对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省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
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奖励,每5年开展一次。每次奖励总人数不超过800人,其中劳动模范的比例不少于奖励总人数的65%,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超过奖励总人数的35%。
全省系统奖励,统称“吉林省××系统先进集体”、“吉林省××系统先进工作者”。每5年开展一次。先进集体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5%;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5‰。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评选的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5%。
(二)不定期奖励,是指对在某项工作、活动或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5个种类。特殊情况可根据行业特点、奖励对象等实际确定奖励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