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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27号)


  《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包叙定
                         2002年3月26日

          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含改装、组装,下同)、进口、销售、使用、维修机动车以及生产、进口、销售车用燃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和机动车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对新制造的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状况组织抽检;
  (四)协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行驶中的机动车的排气状况进行路检;
  (五)协同交通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单位(指机动车维修单位,下同)实施监督管理;
  (六)对有关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行使以下职责:
  (一)在机动车入户、年检时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对行驶机动车排气状况实施路检;
  (三)协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机动车停放地对机动车排气状况组织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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